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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报】复议调解化争议 执法纠错显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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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岳彩寒 通讯员 李贵轩) 记者近日自市司法局获悉,该局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濮阳市某建材公司被撤销罚款30余万元。

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某县生态环境部门以濮阳市某建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为由,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30余万元。濮阳市某建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作为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司法局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是相关除尘设备损坏所致。被申请人执法检查时,申请人正在对除尘设备进行抢修,并未投料继续生产,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申请人具有逃避监管、偷排大气污染物的主观故意。

市司法局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行为应当免于行政处罚。

在本案审理中,市司法局坚持调解优先,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被申请人接受复议机关的审查处理意见,主动撤销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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