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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云说法」禁止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


(资料图片)

近年来,盲盒产品因其随机属性带来的惊喜而受到不少年轻消费者的追捧,食品盲盒、机票盲盒、美妆盲盒等“盲盒+”商业模式也迅速崛起。但随之而来,部分商家诱导未成年人冲动消费、盲盒概率不透明、炒作“天价”隐藏款盲盒、销售过期库存商品、产品无售后服务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规范盲盒经营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通过对盲盒的价格体系、抽取规则、售后保障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等设置一系列规则,给盲盒经营行为划出了红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指引》对盲盒销售对象的年龄进行了严格限制。针对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盲盒经营者不得向其销售盲盒;针对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盲盒经营者应当确认未成年人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才可进行销售,还要以显著方式就此进行提示。此外,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晓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消费观念尚不成熟,部分未成年人认为购买盲盒可以花小钱赢大奖,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正确价值观的养成存在较大影响。《指引》以八周岁为界,分别规定了禁止盲盒经营者向八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以及向八岁以上未成年销售盲盒应符合的条件,对照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可知,《指引》明确了购买盲盒不属于八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同时还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就此进行提示,更加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和依赖性消费,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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